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15-03-04 16:55: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我院高职正式学籍且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标准按北京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负责和领导,学生处由一名处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资助中心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并制定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

(三)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

(四)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负责组织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

(六)负责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

(七)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八)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管理和发放;

(九)负责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事项的协调和处理;

(十)每学年对上一学年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总结,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每月30日前依据用工部门上报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勤工助学酬金。(考核合格的按每小时8元标准发放勤工助学金、基本合格的按5元标准发放勤工助学金、不合格的不发放且取消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资格。)
第六条  各用工部门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资助中心上报用工需求和具体要求,对确定的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

(二)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指导和培训。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难、危险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三)安排上岗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学习;

(四)负责审定和申报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用工部门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克扣、挪用、挤占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虚报或多报工作量和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五)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严格的月度考勤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和基本合格学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向资助中心提请更换,对岗位设置进行增减。

(六)每月25日前将考勤考核表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人需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上岗学生为勤工助学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用工部门老师的管理,遵守用工部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对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上岗学生,可提出退岗申请,申请以书面形式向用工部门提出,经用工部门签署意见并报资助中心审批后,待新的人员到岗后方可退岗。若擅自离岗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含)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不包括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以教学管理助学岗、学生管理助学岗、班主任助理岗、行政管理助学岗、图书馆馆员助学岗、实习实训室管理员助学岗等为主的劳动型、服务型、技能型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性岗位以学院大型活动、学生活动等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为主。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申报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本人应填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1),由所在系填写推荐意见,报资助中心备案。

(二)用工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够用、效率、方便的原则确定岗位,并填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件2)。固定岗位需要于每学期期末前两周报资助中心,临时岗位要在用工前(最晚2小时内)上报资助中心。

(三)固定岗位根据各用工部门申报的需求,经资助中心审核,报学院审议通过后,院内公示,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岗位安排

(一)学生根据用工部门信息申报岗位,资助中心汇总学生申请信息,采取学生个人申请自荐、资助中心推荐或用工部门自选等方式,经用工部门面试后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名单,报资助中心备案,并进行校内公示。

(二)每学期每名学生原则上只能申报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一种类型。对于岗位冲突的学生,由资助中心统一调配。

(三)固定岗位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学期内不能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或解聘,用工部门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资助中心备案。用工部门不得自行更换上岗学生,否则不予发放劳动报酬。

(四)用工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部门和资助中心的双重考核。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每月进行,并填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见附件3),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结果报学院资助中心。资助中心根据不定期抽查情况和部门考核结果,对达到岗位要求、考核合格的学生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二)资助中心将对用工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如发现部门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减少用工部门指标直至取消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资格。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日常生活受到影响者;
2.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直至处分者;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仍不能有效改进者;
4.因考核不合格者;
5. 因个人原因提出终止勤工助学的申请者。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用工部门可予以解聘,并报资助中心备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被解聘的学生原则上一学期内不再安排校内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与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350元。
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应仔细核实勤工助学学生个人信息,认真填写《北京交通职业是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见附表3),由用工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报表(包含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至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依据用工单位上报的《北京交通职业是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见附表3),制作《北京交通职业是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费用支出表》(见附表4),并于每月30日之前上报财务科。
财务科按月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扣押、挪用、侵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违者追究其相关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5.8.10)同时废止。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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