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制度时间:2012-07-09 16:27:00 点击:
第一部分 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隶属于昌平区教育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院工会要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广大职工,服务全局,熟悉本行,精通本职,为学院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学院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四条 学院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学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组织提出,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仍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犯有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到新单位成立工会时,再将工会关系转出。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仍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书面报告学院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基层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籍证由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并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学院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每届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学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务: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的有关报告、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任期年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章 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实行两级管理制: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经审、组织、宣传、文体、生活、女工委员。日常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名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五章 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学院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确定委员分工。选举结果由新一届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三十四条 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于贯彻上级工会组织和教委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关于工会工作的计划总结;
(三)关于工会财务的预、决算;
(四)关于群众普通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贯彻上级工会的决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院工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把努力满足职工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利用现有的阵地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
(三)建立健全学院民主制度,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联系职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保持和教职工群众的紧密关系。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按照工会章程,定期改选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及会员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占领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阵地。
(七)严格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迫害女教职工的各种不良行为斗争。
(九)做好图书室管理服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 工会小组任务
第三十七条 工会小组是学院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广泛接触职工群众开展各种活动的一支生力军。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职工利益,关心职工生活;
(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
(三)协助党政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动员并带领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参加文艺、体育活动,用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革命传统、艰苦创业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五)组织好工会小组各项活动,对会员进行权利、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会费收缴工作。
第八章 工会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会费的缴纳,根据全总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为:
(一)事业单位的干部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二)学院聘用合同工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三)各单位自行聘用合同工会员:按每月2元缴纳。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助、奖金等,仍暂不缴纳会费。
第三十九条 工会会员的会费一般每月缴纳一次,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四十条 工会会费由基层工会组织负责收取,按季度上缴给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之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缴会费。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并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写出报告,接受审查。
第二部分 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党委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根据市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补助对象:必须是确有实际困难的学院工会会员。
第三条 补助方式:以春节困难补助或职工、家庭发生突发性灾难为主。
第四条 补助方法:在学院大福利经费补助后,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如有个别职工确需继续给予补助的,应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工会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根据其困难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标准:分为特困难补助1500元,一等补助800元,二等补助500元。具体补助视困难情况,由学院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遇特殊情况,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两人以上,研究决定。
第六条 补助理由:
(一)职工因病或意外伤亡; 补助标准1500元。
(二)职工家里发生突发性灾难或事故;补助标准1500元。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 补助标准500元。
(四)职工患重病住院等。 补助标准1000元。
(五)结婚、生育、退休、住院、直系亲属病故所支付费用由工会小组按照规定的标准, 填写“教职工福利申请单”(见附表1),报送学院工会,学院工会按此办法及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特困职工的补助,由困难职工填写“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并提交给工会小组长;学院工会审查同意后的困难职工本人到工会财务签字领取。
第七条 基层工会小组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困难情况要做到“四清”:家庭情况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突发事件清。
第三部分 “送温暖”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做好特困职工及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学院工会要积极筹集“送温暖”基金,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行政的支持下,为帮助特困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而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可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主要是:
(一)工会经费结余;
(二)单位赞助或个人捐助;
(三)基金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对因重大意外灾难等造成特殊困难的学院工会会员临时性补助。
第五条 使用要求:按照从严掌握的标准,本基金一般不予动用。除因极其特殊困难的情况,需由特困职工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审查后,报学院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由学院工会财务负责,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基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四部分 开展活动奖励标准
为了保证学校工会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合理使用资金,使活动奖励经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活动奖励标准:
一等奖:50元——30元
二等奖:30元——20元
三等奖:20元——10元
鼓励奖:30元以下
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视活动内容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对有关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部分 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工会信息工作要做到“五必报”,即:职工群众对党和国家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反映及贯彻执行情况必报;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报;工会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和重要情况必报;突发性重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故必报;各单位工会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必报。
第二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各工会小组要建设好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的信息员报道网络。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思想要敏锐,有较好的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对所反映的信息要一准——事实准确;二快——力争最快速度。
第三条 凡信息员上报的信息,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学院工会将予以转发。此项工作将作为考核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部分 会议制度
第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形成决议后,应坚决执行。
第二条 工会小组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互通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
第三条 学院工会办公室会议,每月底召开,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布置下月工作。每周根据工作进度,随时进行检查。
第七部分 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强化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财务制度》及《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工会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进行监督。
第一章 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理财原则。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贯彻国家财经政策、认真执行全国总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第四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学院工会经费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会计需定期向工会组织及主席报告收支情况。
第五条 坚持分级审批、负责原则。学院工会财务实行分管主席领导下的会计负责制。学院工会1千元以上的开支由主席审批,大额开支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坚持手续完备原则。会计人员在办理每一笔收、付业务前,必须审核每笔付款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和审批程序、依据是否完备。对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予以办理。使用工会经费者,须事先经主席同意,方可使用。报销时,应持有效单据,在单据背面要有经手人、主席签字,方可报销。
第七条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购买奖品、纪念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参与,要求优质、低价。对所购物品需进行验收,做到帐物相符,手续清楚。
第八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学院工会财务在编制决算时,必须将上一年度的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时上报;在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时,同样要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时上报。
第九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工会财务核算应当以工会组织工作中发生的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工会一切收入和支出坚持收支两条线,不许坐收坐支,不许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存款,不许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执行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月末帐面余额与银行账户对帐单进行核对,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按规定调节后相符。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以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支付现金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原则上杜绝代领现金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组织会员外出活动,如确需备用现金时,必须经主席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办完结算手续。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领用支票时,须先填写领用支票单,经主席同意后,方可将支票交给经办人员。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将支付的支票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填写齐全。有效收据盖有单位财务章必须与支票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拒付该款。
第四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开展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部门文件,合同等的装订、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条 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目录,建立健全财务档案查阅,借用手续,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八部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学院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的资产,指使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附则
第一条 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依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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