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经费的支出范围时间:2016-12-19 10:38:12 点击:

第四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北京地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北京地区交通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明确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度,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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