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时间:2020-08-12 10:49:34 点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贫困生的认定
 
 
 
第一条   认定类型
 
   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困难学生分为两种类型: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二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院统招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学生须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三、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民警子女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市民政局印制)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须提供须提供由所属村(居委会)和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因不可预见的意外因素或突发事件(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等)造成经济困难者,须提供由所属村(居委会)和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满足以上条件一至三条(之一)者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
生;
  满足条件四则视建档立卡等级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满足条件五至七条(之一)者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满足其中两个条件者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老生在每学年结束后可回家办理相关材料;新生在录取通知书中随寄相关通知。
  二、新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班主任核准基本条件及相关证明,组织班委及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7人)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学生填写《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登记表》,上报各系党支部。
  三、经系党支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进行备案,将认定的贫困生资格作为在校期间学生申请各种资助的重要依据。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贫困生评定执行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院)审查建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所有开具的贫困证明均须注明“符合认定标准中第×条之规定”。凡笼统写为“家庭经济困难、务农”等,不予认定。
  二、各班认定贫困生工作,必须由班主任带领班委及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7人)集体认定通过,要有工作记录。
  三、各系党支部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
  四、对在此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师生要严肃处理: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学生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章   贫困生的管理
 

 
第六条  贫困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贫困生的权利:
  贫困生有权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的各种资助。现有的资助渠道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各项社会捐助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二、受助贫困生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不吸烟,无酗酒。
  4.热心公益,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感恩回馈社会。
  5.诚实守信,申请助学贷款的要在毕业后按时足额还款。
  6.积极参加资助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七条  贫困生的资格复查、考核与奖惩
 
  一、资格复查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二、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认定及受助资格。
  (1)恶意欠交学费达一年者。
  (2)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3)弄虚作假,谎报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本规定相悖的制度自行废止。
 
  附件:1.贫困生认定登记表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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