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时间:2016-06-03 10:00:58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统招全日制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市及省市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准备材料交本班班主任。
  第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认定由各班主任按上学年(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且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班级贫困生中排名前两名为候选人认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要在班级前10%以内。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我院贫困生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同学可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宿舍长和同学代表,人数不少于7人。班主任召集认定小组成员讨论并审定申请学生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做好该项工作。
  3.班主任初审后指导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于10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系学工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并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至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级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返还奖励资助金额。
  1.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的。
  2.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违反学院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4.因本人学习不努力所学课程出现不及格科目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人员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除追回奖励资助金额,教师要给与行政处分,学生要给与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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